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
博彩套利,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因此,嫌疑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要看具体的情节,经营的时间、收到的赌资多少以及获利多少和微信中查获的购买人数等等都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因此要看具体情况。委托律师去阅卷才可能获得较为准确的信息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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