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樊某某帮境外客户购买比特币,并收取5%的佣金报酬。而樊某某用来接收境外客户资金的银行卡账户所收到的76万元资金,全部来自一宗诈骗案。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樊某某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4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经宝安区检察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左右,樊某某的一名美国外贸客户(身份信息不详)让其帮忙购买比特币,承诺给予樊某某5%佣金,樊某某表示同意。根据美国客户的指导,樊某某下载了比特币交易软件,注册后多次帮美国客户购买比特币。2020年10月,樊某某将其中国银行卡60138220005********发给美国客户,用于接收购买比特币的资金。
2020年10月,被害人计某某被他人以网络交友为名共诈骗2161971.97元,其中761971.97元分三笔转入樊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其中,2020年10月16日,樊某某收到计某某转入的401971.97元,他扣除5%佣金后,用剩余资金购买比特币,并将购得的比特币转到美国客户指定的账户。2020年10月19日,樊某某收到计某某转入的36万元,他扣除5%佣金后,先用其中约5万元购买比特币,将购得的比特币转到美国客户指定的账户,后因害怕而不敢继续购买,于当日将其中25万余元退还美国客户。次日,樊某某用剩余约5万元再次帮美国客户购买比特币并转到指定账户。
樊某某帮美国客户购买比特币共获取佣金约3万元,被他用于购买理财基金。2020年11月27日,樊某某主动发送其位置给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公安机关查获樊某某的手机1部,从中提取涉案信息。
据起诉书披露,樊某某于1986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是深圳市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2020年11月28日,樊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拘。
宝安区检察院认为,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