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对郑某香等8名被告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一审宣判,郑某香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2021年5月6日,身在缅甸老街的被告人何某宇以在缅甸打工工资高为由,通过被告人文某东(另案处理)的介绍与偷渡人员蒋某群等人取得联系,商讨好相关偷渡事宜后,租车将蒋某群等人从灌阳县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罗某军从一个网名叫“唐会KTV”的人处获得了蒋某群等偷渡人员的名单,随后联系了被告人李某周,要求其将蒋某群等偷渡人员从云南昆明运至龙陵县勐糯镇。同年5月7日,李某周联系郑某香,要求其将蒋某群等偷渡人员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至龙陵县勐糯镇,郑某香遂联系网约车先将蒋某群等人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又安排普某瑞、段某专用车将蒋某群等偷渡人员从保山市运至龙陵县勐糯镇被告人赵某达所开的农家乐中暂住等待偷渡。
2021年5月10日,李某周安排周某明将蒋某群等9名偷渡人员从勐糯镇运至中缅边境界河处,再由境外人员杨某富(缅甸人,另案处理)安排将蒋某群等偷渡人员接过界河,偷渡到缅甸老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何某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军、李某周、赵某达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香、普某瑞、段某专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普某瑞、段某专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偷渡人员蒋某群、李某、李某、蒋某丽、陈某珍5人被公安机关从缅甸解救回国。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香、罗某军、李某周、何某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普某瑞、段某专、周某明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赵某达明知他人偷越国境,仍提供住宿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罗某军、李某周、何某宇、普某瑞、段某专、周某明、赵某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普某瑞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组织、运送未成年人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遂判决郑某香、罗某军、李某周、何某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普某瑞、段某专、周某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赵某达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月24日庭审现场
据悉,另案处理的文某东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灌阳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文某东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