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该两起案件由桂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杰担任审判长,并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抖音号进行庭审直播,近万人次围观,对于提高群众防骗意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2021年5月,被告人郑某得知通过出租银行卡转账刷单可以获取高额报酬,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手机提供给他人,自己则通过一些App接受上线指示,在使用银行卡收取资金后,郑某再根据指示将资金转移至指定银行账户。经查,2021年5月1日至5月26日,被告人郑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66万余元,系其上线实施网络信息犯罪资金。
2021年6月,被告人吴某得知租售银行卡收取资金可以获取高额报酬,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手机出租给他人用于接受资金及转账服务。经查,2021年6月22日至7月6日,被告人吴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69万余元,系其上线实施网络信息犯罪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