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憨铁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对外开放口岸正常的出入境秩序,保证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需要,为保障边检机关正常执行公务,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依法划定的管理区域。
第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按照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口岸限定区域应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五条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口岸限定区域由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警戒管理,其具体范围由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同勐腊县人民政府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发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的通告,并按规定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志、限定区域示意图、公告栏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 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划定:
(一)站房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
(二)边检货检查验场;
(三)国际列车到发月台;
(四)其他确有必要限制非出入境人员 或交通工具通行、停留的口岸区域。
第三章 通行制度
第七条 为维护出境入境管理秩序,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需经边检机关许可,边检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检查管理。
第八条 边检机关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境入境人员,凭出境入境证件通行;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境入境列车,按规定凭相关文件、备案资料等放行。
第九条 铁路部门需更改口岸规划和临时调整出入境列车检查场所的,应提前报请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同意。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划定的口岸限定区域,根据国际列车保障相关单位类别、人员成分、封闭条件、安全等级等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监管服务工作中,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口岸限定区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
(二)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
(三)通过巡查巡视、电子监控、门禁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监管;
(四)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突发事件,并对权限范围以外的做好移交工作;
(五)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条 口岸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着“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设置标识、物理隔离、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等方式,配合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封闭和管理,定期对封闭设施维修保养;
(二)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发现口岸限定区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边检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 对申请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的人员,边检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重点审核申请人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必要性、是否网上追逃在控人员、是否具有违反出入境管理和其它法律法规行为以及是否了解掌握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对通过审核的人员,边检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准予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对未通过审核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十二条 因执行抢险救灾、抢救伤病员等紧急任务需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报经边检机关值班领导同意后,允许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边检机关应当协同驻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在口岸适当位置对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边检机关通过电子门禁、卡口验证、现场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防范非法出境入境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十五条 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边检机关应当先行处置,维护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固定证据、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勤务、口岸发生的突发事件影响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实施警戒情形的,边检机关应依法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警戒。
第十六条 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根据边检机关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确定处置责任,其中:
(一)属边检机关职责的,以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主进行处置。
(二)暴力恐怖事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及超出边检机关职权的治安、消防等事件,以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为主进行处置。
(三)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非因边检机关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牵头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边检机关为主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立即启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二)维护现场秩序,向出境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告知;
(三)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争取配合支持;
(四)开展后续调查处置,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五)处置工作完成后,尽快恢复正常出入境秩序。
第十八条 对以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立即启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维护秩序,必要时迅速实施安全疏散;
(二)迅速启动协作机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处置主体部门前来处置,同时通报其他口岸检查检验单位;
(三)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组织疏导、清场隔离、调查取证等工作,对现场区域实施警戒;
(四)处置工作完成后,尽快恢复正常出入境秩序。
第十九条 边检机关要结合口岸特点,制定和完善处置各类口岸限定区域突发事件预案,加强演练。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责部门和协作配合方案,确保分工明确,联络畅通,快速响应,及时、妥善处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未经边检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2、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未按照边检机关指定路线通行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的;
2、未经边检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经劝告后仍滞留的;
3、未经批准协助他人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4、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5、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6、多次(含两次及两次以上)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7、以其他方式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后果的;
2、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情节严重的;
3、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或者故意毁损口岸限定区域内设施的;
4、以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限定区域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边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枉法。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勐腊县口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