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贵州荔波法院公开宣判了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列案件,被告人均当庭服判,不上诉。
2021年7月-11月,被告人莫某、陶某、吴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个人银行卡、U盾、手机信息等给他人“刷流水”“过账”等,非法获利3000-1000元不等。经查,三人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分别为604000.45元、792899.59元、609324.88 元。“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显示,涉案银行卡涉及被害人分别为2人280000元、5人307004元、4人82955元。
荔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陶某、吴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逃避监管和规避调查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莫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依法追缴。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荔波法院受理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4件26人,均已审结完毕,相关信息推送人民银行开展联合惩戒,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